立法院在 2022 年 11 月三讀通過停車場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案,增訂公共停車場應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以及針對任意停放、占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者進行處置。
目錄
交通部於 2023 年 9 月公告施行《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未來不論是公營還是私營停車場,都必須分別配備 2% 及 1% 的電動車專用停車位及相應充電設施。此外,對於非法占用電動車專用停車位的行為,將依法處以 1200 元的罰款。

優先車位與專用車位有什麼差別?
目前台灣公共停車場中的停車位主要分為一般車位、優先車位以及專用車位三種。優先車位採用博愛座的概念,有需求的民眾,如:身心障礙者、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得優先使用;專用車位則限特定對象使用,不具特殊身份的民眾則不得使用。

發現佔用電動車專用車位如何檢舉?
根據《停車場法》第 32 條第 2、3 項及第 40-1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如違規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專用停車位,或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經查證屬實者,主管機關可處以新臺幣 600 元以上、1,200 元以下罰鍰。

TESLAGURU 詢問交通部路政司,停車場法增訂及修正條文自總統令公告後 3 日生效。因此自 2022 年 12 月 3 日起,非電動車占用電動汽車車位,屬違反「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可向地方政府交通相關單位檢舉,若發現佔用可記下時間地點,並拍下照片或影片佐證。

使用專用停車位時,應依規定正確停放。其中,身心障礙者或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專用車位,除已掛有專用牌照的車輛外,其他車輛須將有效的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置放於車輛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供查核使用。至於電動汽車充電專用車位,僅限電動車使用,燃油車不得占用。
若發現上述違規情形,可向停車場經營業者反映,或透過各縣市的陳情系統進行檢舉。於系統中可選擇「交通運輸/停車管理」作為案件分類,若不確定分類,可選「其他事項」或由系統自動判別。檢舉時間應在違規發生後 7 日內提出。
根據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於《常見問答》中所列,檢舉公共停車場內違規占用專用停車位時,應檢附下列資料:
- 檢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聯絡地址與電話
- 違規地點、日期、時間、車號及違規情形
- 車輛全景照片,須清楚拍攝車牌、停車格位標線及現場標誌牌面
- 含時間與日期標記的照片,以確認違規發生時間
- 前擋風玻璃近距離照片,拍攝駕駛座與副駕駛座位置,以確認是否擺放識別證(電動車充電專用停車位不需提供此項)
檢舉信件範例
標題:檢舉違反停車場法,非電動汽車占用電動車停車位
內文:
檢舉之車輛違反「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1. 違規地點:(停車場名稱、地址)
2. 違規日期:
3. 違規時間:
4. 違規車號:
5. 違規事實:未符合規定之車輛停放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附件:違規相關事證,包含電動車停車位專用標示及違規車輛牌號的照片或影片。
手機拍攝的照片通常內建 Exif 資訊,包含拍攝日期與時間。不過,過去曾有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時,雖提供含有 Exif 的照片,卻因無明顯時間標示而未獲受理。因此建議可使用「今日水印相機」等 App 拍照,直接將時間與日期以浮水印方式顯示在照片上,提升檢舉照片的明確性與受理機率。
各縣市檢舉信箱
- 臺北市:HELLO TAIPEI 臺北市單一陳情系統
- 新北市:新北市政府市長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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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確定檢舉占用行為在各縣市陳情系統中應歸類於哪一案件類別,可依各地方政府系統設計,選擇「非屬前述各類之其他事項」或「由系統自動判別案件類別」,交由研考單位協助判斷與分案。
只要佔用充電車位就可以檢舉嗎?
在 2022 年 12 月停車場法增訂及修正條文公告生效後,實際向台北市政府停車管理工程處檢舉士林超充(福林加油站第二停車場)燃油車佔用超級充電樁停車格,北市府停管處回覆如下:
有關您反映非電動汽車占用電動車停車位一事,查電動汽車充電格位,係提供電動汽車可使用之充電區,非依法令規定須提供之電動車專用停車格位,尚無法排除非電動車輛停放。

依臺北市政府說法,若停車位僅標示為「電動車優先使用」,而未明確標示為「電動車充電專用」車位,則不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停車場法》針對違規占用充電車位的處罰範疇。此類車位僅具「優先使用」性質,對其他車輛並無強制排他效力。
因此,在此情況下,主管機關僅能函請停車場經營業者加強場內停車管理與控管,無法依據現行法規對占用車輛進行裁罰。這也反映出充電車位標示的明確性,對後續執法處理有實質影響。
私人停車場也算公共停車場嗎?
根據《停車場法》第 17 條規定,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的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應由經營業者擬定後,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由此可見,雖為私人經營,但只要對外開放使用,便屬於「公共停車場」範疇,並非僅限於政府設置的公有停車場。因此,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亦應全面遵守《停車場法》相關規定,包括設施管理、車位用途及違規處罰等事項。

佔用電動車專用車位要罰多少?
依據《停車場法》第四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非電動汽車占用專為電動車設置的停車位,經查證屬實者,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 600 元以上、1,200 元以下罰鍰。此規定主要是為了保障電動車車主使用專用設施的權益,民眾也可以針對此類違規行為提出檢舉,促使相關單位依法處理。
電動車佔用充電車位不充電可以罰嗎?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5 條第 1 項第 15 款及《電動車充電設施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電動車若「充電完成後未離開」或「未充電即占用充電車位」,皆屬違規行為,主管機關得對車主處以罰鍰。此類占用情形妨礙其他車輛使用充電設施,影響公共資源的有效運用,應依法取締與處理。
上述違規行為,包括「電動車充飽未離開」與「未充電即占用充電車位」,皆可由民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檢舉。檢舉時應提供違規車輛號碼、時間、地點及現場照片,以利交通執法單位依法查處。民眾有權參與監督違規行為,共同維護公共充電設施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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