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停車場法》第 27 條之 1、第 32 條及第 40 條之 1 修正案 (自 2022 年 12 月起正式施行),明定公共停車場應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並授權交通部訂定設置管理辦法,針對違規佔用充電專用車位者最高可處新臺幣 1,200 元罰鍰。electrify.tw 完整彙整充電專用車位與優先車位法律效力差異、油車與電車未充電罰則、拍照蒐證 4 大要件與全台 22 縣市線上陳情檢舉管道。
本文主要內容
充電專用車位 vs 優先車位法規與罰則總整理
| 車位類型 | 法律定義與性質 | 適用對象 | 違規佔用是否具罰則 |
|---|---|---|---|
| 電動汽車充電專用車位 | 依《停車場法》設立專用標誌與地面專用標示 | 充電中之電動車輛 (依各地方公告規定) | 是,處 NT$ 600~1,200 罰鍰 |
| 電動車優先車位 | 道德宣導性質 (類似公車博愛座) | 電車優先,一般車輛亦可停放 | 否,無法依《停車場法》直接裁罰 |
| 一般停車位 | 供不特定大眾車輛停放 | 所有合規車輛 | 否 |

依據《停車場法》第 27 條之 1 授權訂定之《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應設置 2% 以上之充電專用車位;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則應設置 1% 以上。未依規定佔用依法設置之專用車位,主管機關可開罰。
優先車位與專用車位有什麼差別?
目前台灣公共停車場中的車格主要分為優先車位與專用車位,兩者在法律效力上有根本差異:
- 優先車位 (宣導性質):概念類似大眾運輸的博愛座,宣導讓身心障礙者、孕婦或電動車優先使用。若燃油車停放,因無法律明文罰則,管理員僅能勸導,無法直接開罰。
- 專用車位 (法定專用):包含身心障礙專用、婦幼專用與電動汽車充電專用車位。專用車位具備法定排他性,地面有專屬標線並設立正式牌面,違者依法直接開罰。

佔用充電專用車位罰多少?法規裁罰標準
依據《停車場法》第 32 條第 3 項及第 40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於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未依規定使用,經查證屬實者,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 600 元以上、1,200 元以下罰鍰 (最高可罰 1,200 元)。

法規所稱「未依規定使用」包含兩大違規型態:
- 燃油車佔用:非電動車輛停放於充電專用車格。
- 電動車未充電佔用:電動車 (含 PHEV 插電式油電車) 停放於專用車格但未連接充電設備,或充電完成後長時間逾時滯留。

發現違規佔用如何檢舉?有效蒐證 4 大要件
民眾在路邊或路外停車場發現違規佔用時,可拍照後向地方主管機關 (各縣市政府交通局或停管處) 線上陳情檢舉。為確保成案開罰,拍照蒐證務必包含 4 大要件:
- 車輛全景與格位標線:拍攝包含車身、車牌、地面「充電專用」標線及周邊環境之完整全景照片。
- 現場專用標誌牌面:拍攝該車位旁設立之「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法定標誌牌面。
- 充電設備與插槍狀態:近距離特寫充電孔位置,證明未插槍充電 (針對電車佔用或油車佔用)。
- 明確時間與日期紀錄:建議使用具備時間浮水印之相機 App 拍照,或檢附完整包含年月日時分之照片佐證。
檢舉時效與實務建議:無論是公有路邊車格或室內路外停車場,皆適用《停車場法》規範。考量各停車場監視器畫面保存期限與行政查證時效,建議 7 日內送件,以利承辦人員調閱畫面即時開罰。
檢舉陳情信件範本
陳情標題:檢舉違反停車場法第 32 條及第 40 條之 1:車輛未依規定佔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
陳情內容:
檢舉車輛違反《停車場法》第 32 條第 3 項規定,於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未依規定使用,影響公眾充電權益,請依同法第 40 條之 1 規定查處開罰。
1. 違規地點:(填寫停車場名稱、場站地址或樓層柱號)
2. 違規日期:(年/月/日)
3. 違規時間:(時:分)
4. 違規車號:(填寫完整車牌號碼)
5. 違規事實:非電動車停放充電專用格位 / 電動車停放但未連接充電設備。
附件事證:已檢附含時間標記之現場專用標誌、格位標線、車牌號碼與充電孔未插槍之佐證照片。
全台 22 縣市線上檢舉與陳情信箱一覽
民眾可直接透過違規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線上陳情系統送件 (案件分類請選擇「交通運輸 / 停車管理」,或逕洽該縣市停管處):
- 臺北市:臺北市陳情系統 1999
- 新北市:新北市政府市長信箱
- 桃園市:桃園市政信箱
- 臺中市:臺中市政府陳情整合平台
- 臺南市:臺南市政府線上即時服務平台
- 高雄市:高雄市政府線上即時服務平台
- 基隆市:基隆市政府市政信箱
- 新竹市:新竹市政府市長信箱
- 新竹縣:新竹縣政府縣民信箱
- 苗栗縣:苗栗縣政府縣長信箱
- 彰化縣:彰化縣政府線上民意信箱
- 南投縣:南投縣政府民意信箱
- 雲林縣:雲林縣政府縣長信箱
- 嘉義市:嘉義市政府線上陳情系統
- 嘉義縣:嘉義縣政府線上陳情系統
- 屏東縣:屏東縣政府縣長信箱
- 宜蘭縣:宜蘭縣政府民意信箱
- 花蓮縣:花蓮縣政府縣長民意信箱
- 臺東縣:臺東縣政府縣民信箱
- 澎湖縣:澎湖縣政府人民陳情平台
- 金門縣:金門縣政府縣長信箱
- 連江縣:連江縣政府首長信箱
商場與民營停車場也算公共停車場嗎?
依《停車場法》規定,路外公共停車場包含公有與民營兩大類。只要取得停車場登記證、對外開放供不特定公眾付費使用的民營停車場 (如大型量販店、連鎖停車場業者或百貨商場附設停車場),民營停車場亦適用《停車場法》規範。

需特別區隔的是非對外開放的純私人場域 (如封閉式集合住宅社區大樓、私人公司內部停車場),此類場域不受《停車場法》公權力裁罰,應由社區管委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訂定規約管理。
電動車停充電專用位「不充電」可以開罰嗎?
可以開罰。《停車場法》第 32 條第 3 項之規範主體為「汽車於充電專用停車位未依規定使用」,並非單純限制燃油車。

若電動車停放在依法設置之「充電專用停車位」但未插槍充電,或充電完成後長時間佔用不移車,只要符合地方主管機關公告之違規要件,經查證屬實同樣可依法裁處罰鍰。此外,部分充電品牌或場站另設有超時佔用費或累進費率,相關收費標準依各場站即時公告為準,車主補電完成後應儘速移車,共同維護良好充電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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