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在 2022 年 11 月三讀通過《停車場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條之一等條文修正案,增訂公共停車場應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並針對汽車於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未依規定使用的情形,建立後續通報、查證與裁罰依據。
目錄
交通部於 2023 年 9 月訂定發布《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並於 2026 年 3 月修正。依現行規定,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應按轄區內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小型車停車位總數設置 2% 以上的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充電設施;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則應按各停車場小型車停車位總數設置 1% 以上。若汽車於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未依規定使用,經查證屬實者,可依《停車場法》處新臺幣 600 元以上、1,200 元以下罰鍰。

優先車位與專用車位有什麼差別?
目前台灣公共停車場中的停車位主要可分為一般車位、優先車位以及專用車位。優先車位較接近博愛座概念,有需求的民眾,如身心障礙者、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得優先使用;專用車位則限特定對象或特定用途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車輛不得停放或占用。

發現佔用電動車專用車位如何檢舉?
根據《停車場法》第 32 條及第 40 條之一規定,汽車駕駛人如違規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專用停車位,或於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未依規定使用,經查證屬實者,主管機關可處以新臺幣 600 元以上、1,200 元以下罰鍰。

過去 TESLAGURU 詢問交通部路政司,停車場法增訂及修正條文自總統令公告後第 3 日生效。因此自 2022 年 12 月 3 日起,非電動車占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已具備依《停車場法》處理的法源。不過實務上仍須確認該停車位是否為依法設置、完成標示並納入地方主管機關管理的「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若發現占用或未依規定使用,可向地方政府交通相關單位檢舉,並記下時間、地點、車號,拍攝照片或影片佐證。

使用專用停車位時,應依規定正確停放。其中,身心障礙者或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專用車位,除已掛有專用牌照的車輛外,其他車輛須將有效的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置放於車輛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供查核使用。至於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應依地方主管機關公告的使用規定與停車場現場標誌使用,燃油車不得占用,電動車也不應未充電即長時間占用或於充電完成後逾時停放。
若發現上述違規情形,可向停車場經營業者反映,或透過各縣市的陳情系統進行檢舉。於系統中可選擇「交通運輸/停車管理」作為案件分類,若不確定分類,可選「其他事項」或由系統自動判別。檢舉時間建議在違規發生後 7 日內提出,以利主管機關調查與確認事證。
根據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於《常見問答》中所列,檢舉公共停車場內違規占用專用停車位時,應檢附下列資料:
- 檢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聯絡地址與電話
- 違規地點、日期、時間、車號及違規情形
- 車輛全景照片,須清楚拍攝車牌、停車格位標線及現場標誌牌面
- 含時間與日期標記的照片,以確認違規發生時間
- 前擋風玻璃近距離照片,拍攝駕駛座與副駕駛座位置,以確認是否擺放識別證(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不需提供此項)
檢舉信件範例
標題:檢舉違反停車場法,汽車於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未依規定使用
內文:
檢舉之車輛疑似違反《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於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未依規定使用。
1. 違規地點:(停車場名稱、地址)
2. 違規日期:
3. 違規時間:
4. 違規車號:
5. 違規事實:未符合規定之車輛停放於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疑似影響其他電動汽車使用充電設施。附件:違規相關事證,包含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標示、現場標誌、違規車輛牌號及停放狀態的照片或影片。
手機拍攝的照片通常內建 Exif 資訊,包含拍攝日期與時間。不過,過去曾有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時,雖提供含有 Exif 的照片,卻因照片畫面中無明顯時間標示而未獲受理。因此建議可使用具備時間浮水印功能的相機 App 拍照,直接將日期與時間顯示在照片上,提升檢舉照片的明確性與受理機率。
各縣市檢舉信箱
各縣市政府陳情系統網址可能隨時間調整,若以下連結無法開啟,建議直接搜尋「縣市名稱+陳情系統」、「縣市名稱+市長信箱」或「縣市名稱+交通違規檢舉」,並以地方政府官方網站公告為準。
- 臺北市:臺北市陳情系統1999
- 新北市:新北市政府市長信箱
- 桃園市:桃園市政信箱
- 臺中市:臺中市政府陳情整合平台
- 臺南市:台南市政府線上即時服務平台
- 高雄市:高雄市政府線上即時服務平台
- 基隆市:市政信箱 – 基隆市政府
- 新竹縣:新竹縣政府縣民信箱
- 新竹市:新竹市政府陳情整合平台
- 苗栗縣:苗栗縣長信箱 – 苗栗縣政府
- 彰化縣:彰化縣政府線上民意信箱服務平台
- 南投縣:南投縣政府民意信箱
- 雲林縣:雲林縣政府雲端聯合服務中心
- 嘉義縣:嘉義縣政府線上陳情系統
- 嘉義市:嘉義市政府線上陳情系統
- 屏東縣:屏東縣長信箱
- 宜蘭縣:宜蘭縣政府 – 民意信箱陳情
- 花蓮縣:花蓮縣政府縣長電子民意信箱
- 臺東縣:臺東縣政府-縣民信箱
- 澎湖縣:澎湖縣政府人民陳情單一窗口
- 金門縣:金門縣政府縣長信箱
- 連江縣:馬祖-連江縣政府-首長信箱
若不確定檢舉占用行為在各縣市陳情系統中應歸類於哪一案件類別,可依各地方政府系統設計,選擇「非屬前述各類之其他事項」或「由系統自動判別案件類別」,交由研考單位協助判斷與分案。
只要佔用充電車位就可以檢舉嗎?
在 2022 年 12 月停車場法增訂及修正條文公告生效後,TESLAGURU 曾實際向台北市政府停車管理工程處檢舉士林超充(福林加油站第二停車場)燃油車佔用超級充電樁停車格,當時北市府停管處回覆如下:
有關您反映非電動汽車占用電動車停車位一事,查電動汽車充電格位,係提供電動汽車可使用之充電區,非依法令規定須提供之電動車專用停車格位,尚無法排除非電動車輛停放。

上述案例反映出一個重點:並不是所有設有充電設備的停車格,都必然等同於依法設置的「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若停車位僅標示為「電動車優先使用」,或僅為業者自行設置的充電區,卻未依規定完成「電動汽車充電專用」標示與管理公告,地方主管機關在裁罰上可能會有不同認定。
因此,檢舉前建議先拍下現場標誌、地面標線、充電設備位置、停車場名稱與違規車輛停放狀態。若現場已有明確「電動汽車充電專用」標誌,且車輛未依地方主管機關公告方式使用,後續由主管機關查證與認定的機率會更高。
私人停車場也算公共停車場嗎?
根據《停車場法》規定,路外公共停車場包含公有及民營類型。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的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應由經營業者擬定後,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換句話說,私人經營並不代表完全不受《停車場法》規範;只要是取得停車場登記證、對外開放供不特定公眾停車使用的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仍應遵守相關管理規定。
不過,並非所有私人土地、社區車位、公司內部停車場或僅供特定對象使用的場域,都會直接被視為一般公共停車場。若遇到私人場域的充電車位占用問題,仍須回到該場域是否屬於依法登記的公共停車場、是否對外開放使用,以及現場是否已依規定標示「電動汽車充電專用」來判斷。

佔用電動車專用車位要罰多少?
依據《停車場法》第四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於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未依規定使用,經查證屬實者,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 600 元以上、1,200 元以下罰鍰。
因此,燃油車占用依法設置的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仍是最典型的違規情形。不過,隨著法規文字調整為「未依規定使用」,實務上也應一併留意地方主管機關公告的使用規定,例如是否限定充電中使用、充電完成後多久內應離場,以及是否另有差別費率或停車管理措施。
電動車佔用充電車位不充電可以罰嗎?
電動車停在充電專用停車位但未充電,或充電完成後長時間未離開,是否可裁罰,應視該停車位是否屬於依法設置並完成標示的「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以及地方主管機關公告的使用規定而定。現行《停車場法》第 32 條已將「汽車於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未依規定使用」納入通報範圍,違反規定者可依第 40 條之一處新臺幣 600 元以上、1,200 元以下罰鍰。
也就是說,若地方主管機關已公告該充電專用停車位的使用方式與停車時間限制,電動車未充電即占用、充電完成後逾時停放,仍可能被認定為未依規定使用。民眾檢舉時,應提供違規車輛號碼、時間、地點、現場標誌與充電狀態照片,以利主管機關依法查證。
如果是路邊停車格的電動汽車充電專用車位,則可能另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有關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的處罰規定,實際執法仍以地方主管機關公告與現場標誌為準。因此,遇到疑似違規占用時,建議先依所在地政府的交通違規檢舉或陳情系統送件,由主管機關判斷適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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